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费率6.1%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按98天补偿,98天至158天期间由企业按生育津贴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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