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举报接收、 转办、反馈工作制度(暂行)
第二条 全旗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自然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投诉。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举报。
本制度所称当事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拍人。
第三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应行业(含产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谈判、竞买、竞拍及签订合同)中提起的投诉事项。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本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督导协调组递交投诉的,督导协调组收到投诉后应对投诉进行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向专项督导协调组递交投诉的,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载明: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先提出异议、质疑的投诉事项,应当附提出异议、质疑的证明文件。
(三)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六条 投诉人向专项督导协调组递交投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二)超过投诉时效的(8月31日前为有效投诉);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四)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质疑没有提出异议、质疑,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七条 投诉人向专项督导协调组递交投诉的,专项督导协调组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转办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专项督导协调组的,专项督导协调组也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专项督导协调组应当记录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向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检举。
乌拉特前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