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全旗政策性农业保险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的公告

来源: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6-25 10:17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根据《乌拉特前旗政策性农业保险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财政发〔2024〕98号)要求,在全旗范围内集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提高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实效,现将重点整治问题、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20226月-2024年6月期间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资金使用的承保、理赔、工作经费管理、履职尽责等四方面业务,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若有必要,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承保方面

  1.相关单位、承保机构或参保农牧户是否出具虚构、虚假的保险证明材料,例如土地流转权属证明、种植证明、投保单签章、验标面积情况,防疫证明,林权证等,导致虚增投保面积或数量、虚构保险标的、变更作物等虚假承保情况。

  2.承保机构、参保农牧户是否存在违规减少必要的承保证明材料要件,虚构或虚增投保标的行为。

  3.承保机构是否存在将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作物或标的纳入投保范围的行为。

  4.相关单位、协保员或承保机构是否未按规定保费承担比例,额外收取农牧户自缴保费。

  5.相关单位和承保机构是否存在虚设、冒用农牧户身份投保,编制投保资料,垫付保险费,引导承保机构违规编造保险合同等虚假投保行为,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

  6.承保机构是否存在无故拒不执行“见费出单”原则,在农牧户自缴保费未到账时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

  7.相关单位、承保机构是否存在强迫农牧户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或强制捆绑销售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的行为。

  8.是否存在同一保险标的在一家或多家承保机构重复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行为。

  9.相关单位或协保员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或贪污、侵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行为。

  10.承保机构是否存在以工作人员名义,线下收取参保农牧户保费,出具“阴阳保单”、“埋单”,未协助参保农牧户将保险费缴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二)理赔方面

  1.相关单位或人员是否存在虚构保险事故或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故意夸大或篡改保险事故真实情况。

  2.承保机构是否存在违规减少必要的理赔资料,进行赔案缮制的行为。

  3.承保机构是否存在事故查勘时,故意伪造、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违规理赔的行为。

  4.承保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制度规定,违规对理赔案件进行结案并支付赔款的行为。

  5.承保机构是否存在未经过参保农牧户授权的情况下违规修改被保险人账户信息、擅自变更或增加保险受益人的行为,导致赔款支付的收款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

  6.相关单位、承保机构是否存在冒用被保险人名称领用农业保险理赔款的行为。

  7.相关单位、承保机构是否存在通过承诺、返现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协议赔付、平均赔付、封顶赔付、理财式赔付等行为。

  8.承保机构是否存在恶意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情况。

  (三)工作经费方面

  1.承保机构是否存在勾结专业合作社瓜分财政补贴的行为。

  2.承保机构是否存在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签订,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或补贴资金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3.相关单位是否存在虚列费用的行为,如虚报业务管理费或虚增协办人员、虚列专家咨询费、防灾减损费等行为。

  4.承保机构是否未严格审核和规范列支农业保险费用,如将农业保险业务费用列支在其他险种,将非农业保险险种业务费用列支在农险项下。

  5.除协办费用外,承保机构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合同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6.承保机构是否存在虚列、虚构协保人员和专家咨询等费用,违规建立“小金库”的行为。

  (四)履职尽责方面

  是否存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问题;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违规干预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常经营、有灾不报、大灾小报等问题。

  三、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投诉举报电话:0478-3213821

  (二)投诉举报电子信箱:wqqczjbgs@163.com

  (三)来信地址:乌拉特前旗财政局404

  四、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

  受理时间截至2024年9月30日。

  五、投诉举报须知

  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