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春季防火戒严的通告
一、戒严时间:
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防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10日、秋季9月25日至10月25日。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视情节提前或延长戒严时间。
二、戒严管制区
全旗范围内的林地、草原、林带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林业管护中心、“三北”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区、国家公益林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三、戒严管控规定
戒严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1. 严禁野外吸烟、点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等非生产用火;
2. 严禁烧荒、烧秸秆、烧地埂、烧垃圾、烧茬子等农事用火;
3. 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4. 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戒严管制区;
5. 严禁未经批准实施爆破、勘察、施工等涉火作业;
6. 严禁车辆司乘人员向外丢弃烟头、火种;
7. 严禁违规炼山、擅自点烧防火隔离带;
8. 严格监护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人、放牧人员等重点人群,落实监护人责任。
确因防疫、造林等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落实防火措施,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四级以上风力一律禁止用火。
四、工作责任要求
1.各苏木镇、农牧渔场、林草、应急、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
2.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清零,加强巡护检查、设卡查验,严禁火种入山入林。
3.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信畅通,火情信息及时上报、快速处置。
4.扑火队伍、物资装备靠前布防,科学安全扑救,严防人员伤亡。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引发火灾的,严肃追责问责。
六、火情报警
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立即拨打12119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478-360621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拉特前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