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珂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珂:
你销售侵犯“五粮液”、“贵州茅台”、“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8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前市监罚告〔2026〕61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市监处罚〔2026〕1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贾建军、霍飞 联系电话:13804783300
联系地址: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