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现将上述暂行规定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拉特前旗实际,印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二、编制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目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是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面临的征收问题,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三、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有何条件?
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旗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有何程序?
对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的申请、编制方案、方案批复、公示公告、签订合同、费用缴纳、农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备案及登记、土地收回做出规定。
五、《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实施后,监管部门如何实现监督管理?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旗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