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巴彦淖尔市 发布时间: 2026-01-08 11:59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一、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三、依据本制度提供的教育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四、各职能股室、学校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教育信息:

1.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3.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5.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6.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7.各类公办、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审批流程及审批表格的下载;

8.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执行标准和条件;

9.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政策、考试成绩的公示;

10.公开教师职称评定的条件及申请办法,公开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条件及办理办法;

11.公开教师聘任条件、公开选任校长的条件、程序、结果;

12.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政府网站;

2.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4.公开服务热线;

5.新闻发布会;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制度第四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信息。

九、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不属于受理机关、机构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机构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教育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十一、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教育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十二、对免予公开的教育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十三、公开人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教育信息目录。教育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教育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教育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十四、公开人应当将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十五、教育局应当积极配合旗政务服务局,主动提供教育电子政务信息,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十六、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单位)教育信息目录的;

3.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教育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十七、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申请表》后,将进行存档登记,并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对申请的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政务信息分别提出申请。

十八、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478-2652345;传真:0478-2652345;办公地址:乌拉特前旗教育局办公大楼804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