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送达的公告

来源: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10:16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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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展青钾业有限责任公司11户企业(后附:吊销企业名单11户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按时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已被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和询问通知书挂号信邮寄,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有经营行为。

  内蒙古展青钾业有限责任公司11户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构成未按时上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我局决定对内蒙古展青钾业有限责任公司11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上述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请各相关市场主体见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我局索取各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解散,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11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