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乌拉山镇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来源: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10-21 16:43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乌拉山镇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乌政发[2025]191号批准,决定收回乌拉山镇教育路西延伸段(红旗大街-政法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面积为2960平方米,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有土地权利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478-3215941

  

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