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乌拉山镇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乌拉山镇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乌政发[2025]191号)批准,决定收回乌拉山镇教育路西延伸段(红旗大街-政法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面积为2960平方米,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有土地权利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478-3215941
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