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1户市场主体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的公告
各相关市场主体:
内蒙古新安达公路经营有限公司等40户企业(后附:吊销企业(公司)名单第一批)、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金腾乐农牧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和询问通知书挂号信邮寄,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有经营行为。同时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名单交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情况核查,根据税务部门的反馈信息确定当事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涉税事宜状态分别为未登记、非正常、未申报、已注销。
内蒙古新安达公路经营有限公司等40户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蒙古新安达公路经营有限公司等40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金腾乐农牧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金腾乐农牧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上述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请各相关市场主体见本公告后,主动联系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索取各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解散,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