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财政局标准化权责清单(二)

来源: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8-08-18 18:41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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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二)标准化权责清单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金融办)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序号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待定 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调查→审查→决定→执行
1.调查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金融办)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   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4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6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7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8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9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0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1   对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2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3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4   对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5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的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 ,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当地工商局。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编写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报送责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金融办)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待定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告知责任:向被查机构告知监督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开展新的业务。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机构,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5.监管责任:加强许可证发放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注销、处罚等处理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