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标准化权责清单(七)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待定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其继续盘问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三级五同 |
| 2 | 待定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民传唤、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级五同 |
| 3 | 待定 | 对与治安案件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或扣留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级五同 |
| 4 | 待定 | 对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工具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级五同 |
| 5 | 待定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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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待定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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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待定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检测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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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待定 | 对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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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待定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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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待定 | 对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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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待定 | 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中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听制止、继续滞留现场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 12 | 待定 |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采取的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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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待定 | 对外国人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强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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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待定 |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有关场所采取的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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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待定 | 对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强行遣回原地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 16 | 待定 | 对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扣押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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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待定 | 对有关极端主义非法活动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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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待定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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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待定 | 对卖淫、嫖娼经检查患有性病的强制治疗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修正本)(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调查责任:对存在隐患、拒绝接受处罚的、案件所查获的有关物品、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九、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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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待定 | 对外国人遣送出境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待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2 | 待定 | 对大型活动焰火晚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 | 待定 | 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实地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1]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2]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待定 | 对印刷业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待定 | 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 | 待定 | 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7 | 待定 |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30日)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8 | 待定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7年5月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 2.【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9 | 待定 |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待定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2.【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11 | 待定 | 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 12 | 待定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3.【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待定 | 对娱乐场所的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14 | 待定 | 对枪支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 15 | 待定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于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9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6 | 待定 | 对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17 | 待定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18 | 待定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19 | 待定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待定 | 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处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防止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待定 |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2 | 待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3 | 待定 | 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2.【部委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由四部委下发,公通字200743号文。 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1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保护等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属于自治区统一联网、跨盟市或者中央驻自治区、自治区直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联网单位和用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上网线路、账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4 | 待定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 | 待定 | 对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 | 待定 | 互联网网站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7 | 待定 | 娱乐场所营业执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8 | 待定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9 | 待定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待定 | 租赁房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11 | 待定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待定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第12号令)(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13 | 待定 | 弃婴户籍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14 | 待定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待定 | 公章刻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 16 | 待定 |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四条第二款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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