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划入乌拉特前旗住建局标准化权责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2 11:16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25项行政事项从人防办划入我局
序号 编码 权利
名称
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办理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待定 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许可 行政许可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二)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乌拉特前旗住建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许可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许可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待定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应当修建地下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设许可证。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除工业生产厂房以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修建;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四修建;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修建;其他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核手续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建设审核意见
乌拉特前旗住建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许可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待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乌拉特前旗住建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审核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征收标准、计征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3.决定责任:开具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缴纳通知单。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稽查,加强对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缴纳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 待定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一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可以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建设。
第二十四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乌拉特前旗住建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将可以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患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 待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 待定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7 待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8 待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9 待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0 待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1 待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待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 待定 对未经批准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占未经批准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4 待定 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5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6 待定 对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7 待定 对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四)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8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9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六)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乌拉特前旗综合执法局 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处罚项目。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0 待定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认可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报告。
乌拉特前旗人防办工程股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人防执法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1 待定 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
检查
1.【法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重要经济部门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乌拉特前旗人防办工程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必须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22 待定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法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第十四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乌拉特前旗人防办工程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必须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23 待定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2.【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手续。
乌拉特前旗人防办工程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必须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24 待定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拆除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乌拉特前旗人防办工程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必须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的。
25 待定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
检查
1.【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第三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乌拉特前旗人防办工程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必须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3项行政事项从消防划入我局
1 待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通过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乌拉特前旗住建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受理责任: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下发批准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通过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 待定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通过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乌拉特前旗住建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受理责任: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下发批准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通过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待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通过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乌拉特前旗住建局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受理责任: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下发批准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通过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