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乌拉特前旗交通局标准化权责清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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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盖章):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19年4月19日 填报人: 卢鑫 审核领导:张文光 | ||||||||
| 序号 |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3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5 |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7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8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9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0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1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3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4 | 对交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5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7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19 | 对交通建设工程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增加两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1 | 交通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机关:2000年1月1日)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3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4 | 对交通建设工程中标人严重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5 | 对交通建设工程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3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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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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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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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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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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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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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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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建议修改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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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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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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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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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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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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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建议增加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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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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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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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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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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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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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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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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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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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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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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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对交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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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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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对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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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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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议增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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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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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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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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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对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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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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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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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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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日施行)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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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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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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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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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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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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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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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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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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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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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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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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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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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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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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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建议增加【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78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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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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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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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对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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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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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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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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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对工程监理单位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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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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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对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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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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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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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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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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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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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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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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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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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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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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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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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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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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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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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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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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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5 | 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2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6 | 对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7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08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09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0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1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2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3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4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5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6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7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8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19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12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1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6.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2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7.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3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8.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4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9.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5 | 对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0.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6 |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1.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7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2.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8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29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4.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0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1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6.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7.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3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8.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4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19.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5 |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0.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6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1.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7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2.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8 | 对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39 | 对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4.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6.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7.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3 | 对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6.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4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7.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5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8.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6 | 对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9.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7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0.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148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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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积肥、制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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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三)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3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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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拉钢筋、拴牲畜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五)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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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对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六)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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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对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煤炭、监察等部门共同治理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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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对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并修建自公路路面边缘起不少于30米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影响公路排水畅通的应当修建相应的排水设施。 被许可人关闭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重建,逾期不拆除也不重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7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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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四)违反规定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进行车辆清障救援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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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对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加油、加气、充电、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 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供连续服务或者擅自中断部分服务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四)违反规定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进行车辆清障救援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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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对未提供连续服务或者擅自中断部分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加油、加气、充电、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 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供连续服务或者擅自中断部分服务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6年本)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四)违反规定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进行车辆清障救援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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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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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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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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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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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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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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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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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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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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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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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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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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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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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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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对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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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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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8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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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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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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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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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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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4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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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5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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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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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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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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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对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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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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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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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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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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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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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 对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2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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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对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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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4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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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对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5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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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6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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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对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7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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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8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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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9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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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 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建议删除)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0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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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 对船长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1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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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 对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2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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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3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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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4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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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5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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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6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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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7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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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8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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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39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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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40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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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41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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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42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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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43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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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13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订本)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14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本)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15 | 建议修改为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本)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16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17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18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9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19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20 |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21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2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22 | 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3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23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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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8年修正本)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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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修正本)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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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0年修正本)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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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握船舶动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修正本)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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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正本)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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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3年修正本)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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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4年修正本)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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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对未保持正规了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2 | 对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3 | 对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4 | 对不采用安全航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不采用安全航速;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5 | 对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6 | 对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7 | 对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8 | 对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9 | 对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40 | 对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41 | 对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42 | 对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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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2日)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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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 对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3日)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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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 | 对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4日)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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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本)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本)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47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48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49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50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51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52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53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54 | 对渡船在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擅自开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55 | 对渡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56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57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58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5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60 | 对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61 |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本)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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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 对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本)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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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64 | 对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本)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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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本)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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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6 | 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本)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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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 | 对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本)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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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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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9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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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 | 对未经批准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及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71 | 对未按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采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6.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如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272 | 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1997年3月1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7年5月23日) 第四十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1997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73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74 |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75 | 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76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77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8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78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79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20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0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1 | 对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本) 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本)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2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3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8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6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8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9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0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1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2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3 | 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4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5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6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7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8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09 | 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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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7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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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8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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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9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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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 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20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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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对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21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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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22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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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新增路政) |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乌拉特前旗交通运输局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立案责任:了解问题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指定2名或以上适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清单。 审查责任:对处罚主体、适用法律和处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告知文书》,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救济等事项告知违法行为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送达告知和处罚文书。 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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