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特困供养办理流程图
一、受理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经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实行权限下放的地方,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政策解读
1.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未满60周岁但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的成年人(重特大疾病是指《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20〕111号)确定的重特大疾病)。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肢体和视力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残疾证》)。
(2)无生活来源
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旗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工资性、经营性、资产性、保障性、补偿性、集体性等收入来源,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三、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