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824011755193F/2025-0117 | 主题分类 | 农业普查 |
| 发文机关 |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乌政字〔2025〕1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公开日期 | 2025-09-1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旗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农牧渔场,旗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25〕112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巴政字〔2025〕39号)部署要求,全力做好乌拉特前旗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胡明修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杜宇宇 旗政府办副主任
李 田 旗统计局副局长
张君毅 旗发改委副主任
杨修枚 旗财政局副局长
侯 健 旗农科局副局长
成 员:苏小乐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继兵 旗公安局副局长
李 柱 旗民政局副局长
冯建新 旗司法局副局长
曲 霄 旗人社局副局长
曹 明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巩 楞 旗林草局副局长
周改莲 旗水利局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聂继东 旗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燕霞 旗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乌拉特前旗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旗统计局副局长李田兼任。领导小组不作为旗政府协调议事机构,普查任务结束后自动撤销,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乌拉特前旗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个人和单位,主要包括:农村牧区住户(包括农村牧区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等行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牧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牧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牧区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25年、2026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及发放,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7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和评估发布等阶段;2028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具体分工。普查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方面的事项,由旗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旗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旗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旗统计局、旗委宣传部、旗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等方面事项,由旗农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旗林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粮食、畜牧业、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事项,由旗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由旗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旗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地图绘制、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事项,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供水工程等方面的事项,由旗水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旗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广电宣传方面的事项,由旗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经营户普查方面的事项,由旗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军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经营户普查方面的事项,由旗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二)压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苏木镇、农牧渔场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保障普查经费。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自治区、市、旗四级财政共同负担,财政部门要将旗本级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考虑普查信息化应用需求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的重要性,核定普查经费,特别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贴,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要加强全旗普查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普查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网络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的宣传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