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一、 办事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
1.不动产权利人;
2.因不动产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二、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查询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4. 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询的,出具查询文件。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出具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复杂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不发证
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抵押权注销登记
办事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身份证明:
(1)抵押权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抵押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关于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注销
四、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手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办理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事条件:已完成首次转移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或受遗赠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继承、受遗赠的,按照继承、受遗赠的特别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或者继承、受遗赠公证书(以上材料均为原件);法院判决。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契税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7. 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出让金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 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以及析产等权利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原件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符合优惠减免政策的除外。
二手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不动产权证》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 契税缴纳或者减免凭证;(房本不够两年,但是契税完税证明满两年的需提供完税证明;)
7. 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出让金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 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以及析产等权利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更正登记
一、 办事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
二、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4.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
发放证照情况:不涉及换发证书或者证明的不发证
五、 收费标准:10元/件(因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0478-3235806
七、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政府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购买商品房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
办事条件: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购买商品房导致权属发生转移,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转移登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的提供,未办理的不需提供);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 契税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 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出让金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等不动产利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原件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三、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优惠减免除外。
五、联系电话:0478-3235806
六、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政府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投诉电话:0478-3235806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事条件: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证》;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房地产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
7.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事条件:经依法批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税费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办理基本流程: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事条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的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
4、原有房屋、土地测绘数据、图件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数据、图件;
5.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原件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收费标准: 10元/本
十、联系电话:0478-3235806
十一、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政府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十二、投诉电话:0478-3235806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办事条件:在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可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可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身份证明:
(1)抵押权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抵押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建建筑物面积预核表及测绘图;未预售证明;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联系电话:0478-3235806
十一、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政府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十二、投诉电话:0478-3235806
购买商品房不动产首次转移登记
办事条件: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购买商品房导致权属发生转移,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转移登记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的提供,未办理的不需提供);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 契税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开发商提供大证复印件,盖章。
7.办理单独所有须产权人及配偶面签并拍照。
8.面积决算书(合同与实测户号不一致须出具户号说明书)
9.不动产权预告证。
10.还款证明。
二、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三、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优惠减免除外。
五、 联系电话:0478-3235806
六、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政府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投诉电话:0478-3235806
预购商品房及其抵押权预告登记
办事条件: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以及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制式);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银行与购房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4.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 借款合同和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原件)
6. 涉及夫妻间增名、减名以及析产等权利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原件以及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缮证→缴费领证
发放证照情况: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478-3235806
十一、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政府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楼西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十二、投诉电话:0478-3235806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