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建平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的公告
郭存光于1993年10月15日和1992年3月30日分别办理了位于砖瓦厂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乌前国用(1993)第2110309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乌前字第3537号。 1996年4月5日郭存光将该房屋转让给王建平,王建平于1996年4月5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乌前字第11906号。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现王建平申请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因郭存光及共有人无法联系, 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乌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乌政发【2017】134号)对郭存光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乌前国用(1993)第2110309号,依法注销。郭存光及其共有人如有异议,6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如郭存光及其共有人60日内未提出异议,我局将依王建平个人申请及郭存光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乌拉特前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