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20 16:05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般对象: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特殊对象: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事项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3.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4.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5.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例外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申请法律援助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表(见附件2,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四)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约见(会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调查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情况帮助受援人通过和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开庭审理各项工作,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五)结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结案归档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八、哪些情形会终止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于3日内,发送受援人、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并函告办案机关。

  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如有需求,可到下列地址现场咨询: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民生路乌拉特前旗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

  咨询电话:0478-326788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3:00-6:00

  附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经济状况证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