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性、实用性、先进性和环保要求。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项目主体负责,乌拉特前旗主管单位负有监督责任,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款项应当由企业自行支付,支付方式应当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款项由项目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应当由项目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账并计入项目主体的专账。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由项目主体负责,项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清理、注销,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乌拉特前旗商务局、财政局、农科局(乡村振兴局)批准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