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烟草专卖局公告
一、明确法律定性,知晓管理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与卷烟、雪茄烟、烟叶等一同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乌拉特前旗辖区内利用圐圙补隆烟叶、烟杆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烟草制品,属于烟丝范畴,适用烟草专卖品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专卖管理要求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管理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均实行专卖管理制度,针对烟叶、烟杆加工制品及烟丝相关经营行为,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生产环节:从事烟叶、烟杆加工烟丝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加工、生产;
经营环节:批发、零售烟丝必须分别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零售户需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严禁无证经营、跨渠道进货;严禁将个人种植烟叶对外销售,种植仅限于个人自用,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严禁在农村集市、农贸市场、早市夜市等各类场所非法收购、销售烟叶;严禁非法加工烟叶,不得以其及空管烟为原料自制卷烟并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倒卖烟叶及烟杆原料,严禁利用非法收购的烟叶、烟杆加工制售烟丝;
运输环节:跨市、县运输烟叶烟丝的,必须取得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证不得运输。严禁非法运输烟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省、市、县自运、托运烟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违反上述烟草专卖管理要求的,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烟草专卖局
2026年3月6日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