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相关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乌拉特前旗联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拉特前旗联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10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前市监罚告〔2026〕119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你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市监处罚〔2026〕1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