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补贴依据
2026年,我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确权和登记耕地面积以及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小麦种植地块地力提升补贴。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包括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予补贴;集体机动地无明确耕地承包权主体,不得纳入补贴范围,各苏木镇(农牧场)严格把握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或农场职工等领取人员基本身份要求,杜绝“与民争利”。未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对象,原则上不发放补贴。合法流转的耕地,需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流转人承担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具体种植者承担耕地保护的实施责任。
三、不予补贴的情况
1.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
2.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
3.对符合补贴发放基本条件但人为撂荒一年(含)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
4.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被处罚,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不予补贴。
四、补贴内容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内容
1.农户自行开展残膜回收地力提升。以农户确权耕地、登记面积耕地为依据,农户自行回收残膜,由苏木镇(农牧场)、嘎查村(分场)、社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残膜离田标准执行《乌拉特前旗2026年春季残膜回收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26〕6号),残膜离田回收并达到自治区要求的回收标准,可上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残膜集中离田回收地力提升。鼓励各苏木镇(农牧场)使用第三方农机服务组织开展残膜集中离田回收,服务结束农户自行支付第三方农机服务组织的残膜回收费用,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残膜离田标准执行《乌拉特前旗2026年春季残膜回收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26〕6号)。由苏木镇(农牧场)、嘎查村(分场)、社及农户本人负责监督三方服务组织的残膜离田回收质量,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
3.小麦种植地块地力提升。通过政策补贴,农民自主提升地力的方式,对种植小麦完成任务的7万余亩地块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鼓励农民多种口粮、种好口粮,补贴标准执行《乌拉特前旗2026年小麦种植补贴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26〕5号)。
(二)补贴标准
以苏木镇(农牧场)上报的确权和登记耕地面积,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小麦种植地块地力提升补贴标准按照《乌拉特前旗2026年小麦种植补贴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26〕5号)执行;苏木镇(农牧场)主导的残膜集中离田回收,补贴标准按照《乌拉特前旗2026年春季残膜回收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26〕6号)执行(根据残膜回收机器型号:使用残膜回收一体机43元/亩、圆盘耙22元/亩、钉齿耙(弹齿耙)16元/亩);发放完小麦种植地块地力提升补贴资金、残膜集中离田回收地力提升补贴资金后,剩余补贴资金平均发放给农户自行开展残膜回收地力提升及残膜集中离田回收地力提升的农户。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五、补贴工作流程
(一)建立补贴清册
补贴流程遵循“申报一审核一核验一发放”闭环管理,由嘎查村(分场)动员辖区农户申报并完成造册与面积核实,苏木镇(农牧场)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需按时上报补贴清册,全程认真核实补贴面积、耕地实际用途,核准不予补贴情形并强化疑点数据审核,对不予发放的需在公示前逐户、逐地块告知。
对涉及“一地多补”情况的,对照旗农科、林草、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下发的疑点图斑和数据,逐项整改、规范到位;同时各苏木镇要逐户、逐地块排查,属于“一地多补”要与农户见面,由农户按照地块现状合理选择享受耕地补贴、草原奖补、公益林补贴的一种,建立档案台账,上报旗农科、林草、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不得出现一地多补情况。
各苏木镇(农牧场)要以财政部门提供的“一卡通”基本信息为基础,以村民小组(分场)为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农户残膜离田面积档案,确定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建立完善的补贴清册。
(二)公开公示
公示要采取方便农民查询和监督的方式,包括在苏木镇(农牧场)村务公开场所张贴,以适当内容和方式在村民微信群同步公示。要用好公示栏、喇叭广播、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不断完善公示方式和内容。嘎查村(分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实际领取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补贴依据、面积、补贴金额、本级咨询举报电话等关键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进行公示。
(三)退出补贴说明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用于水产养殖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人员去世、存在矛盾的土地,补贴范围内未实施地膜离田回收或离田回收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耕地,各苏木镇(农牧场)要说明情况,并造册报送旗农科、财政部门备案留存。对不予发放补贴的,由嘎查村(分场)负责通知到人,明确告知原因,避免引发上访与舆情问题。
(四)汇总上报
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各苏木镇(农牧场)必须在2026年5月25日前完成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5月30日前向旗农科、财政部门提交补贴发放清册。
(五)资金发放
残膜回收(含集中回收、农户自行回收)验收达标且村组公示无异议的,旗农科、财政部门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补贴;未按规定使用国标地膜、回收未达标的不予补贴。财政部门要落实代理发放机构短信通知要求,短信内容包括补贴名称、金额、标准、咨询举报电话等。
政策咨询电话: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0478—3607022
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