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对乌苏图勒河乌拉特前旗段从严落实禁种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乌苏图勒河乌拉特前旗段河道管理,持续恢复改善河流行洪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河湖库“清四乱”回头看暨“清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总河湖长令〔2024年〕第3号)、巴彦淖尔市总河湖长令(2024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将乌苏图勒河乌拉特前旗段2025年禁种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种管控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禁种管控范围
乌苏图勒河乌拉特前旗段划定禁种线的河道。
三、禁种管控要求
对主河槽区(两侧禁种界桩之间区域),从严落实禁种管控要求,对现有耕地予以逐步退出,对妨碍行洪的林木、围堤等及时进行清理,对阻水道路、桥梁等加快进行改造,确保水流畅通。滩区按照水利部、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河湖“清四乱”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进行清理整治;水库库区进、出水通道参照河道纳入“一线两区”分区管控。
四、严禁其他各类涉河活动
(一)禁止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禁种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沿乌苏图勒河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等工作,并利用好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