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和要求,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对全旗禁止开垦陡坡地进行划定,现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全旗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33803.77 公顷,涉及沙德格苏木、白彦花镇、小佘太镇、额尔登布拉格苏木、苏独仑镇、大佘太牧场、大佘太镇、明安镇,共8个镇(苏木、牧场)具体面积和分布范围见附件。
二、禁止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或者已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三、在十五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选择适宜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坡改梯、等高耕作、带状间作、免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四、违反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