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对部分失信企业实施第二批吊销营业执照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内蒙古巨博矿业有限公司等55户企业:
内蒙古巨博矿业有限公司等55户企业(后附:吊销企业名单55户)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按时公示2022、2023或2023、2024年度报告,已被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和询问通知书挂号信邮寄,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有经营行为。
内蒙古巨博矿业有限公司等55户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构成未按时上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内蒙古巨博矿业有限公司等55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上述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请各相关市场主体见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我局索取各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解散,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