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壮大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分工方案》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举措,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1.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切实做到 “不卡不拿”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 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3.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
4.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线索摸排。制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排查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在门户网站 公开发布征集线索公告。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5.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举报处理和回应等 制度,定期归集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典型案例,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制定《巴彦淖尔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
6.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编制《惠企政策一本通》,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实地宣传解读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政策。(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7.加强诚信建设。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容缺受理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证明事项告知、信用修复等信用承诺,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进一步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8.强化政策传导,推动落实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局)
9.强化涉企案件文明善意规范执行,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优先选择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保全。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能采取“活封”方式 的不得采取“死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对于符合解除限高措施条件的,及时解除限高措施。重点开展打击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等行为,采取统一调度,集中行动等多种方式,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0.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 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违约行为的政府部门,实施限制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取消相关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等各类失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11.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在“信用中国( 内蒙古巴彦 淖尔)”网站开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投诉人可通过专栏 点击跳转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该专栏受理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 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的投诉。(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12.完善政府违约失信评估考核机制。将各地区各部门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纳入旗县区绩效考核中的“重大失信事件”考核指标和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指标。(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
13.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 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加强对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和企业对程序的认知度和理解度,增强企业自主选择程序的能力,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引导,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重生。(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4.严格落实法院破产案件简易高效审理操作规程,建立实施细则,打造破产案件“快车道”。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专门负责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审理工作。落实自治区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 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程序的执行效率。(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
15.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健全和完善“个转企” 办理流程和工作制度,设置“个转企”专窗,畅通“个转企”办理渠道。便捷许可证、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变更登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
16.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 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用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专项风险补偿金。(责任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 监管局、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
17.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和评价体系,加快自治区级征信平台建设及推广使用,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 分局)
18.加强对民营企业利用债券政策的培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绿色债券,支持优质制造业核心民营企业发行供应链资产证券(ABS),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 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 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实施企业上市天骏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务。主动靠前服务拟上市企业,成立上市工作专班,“ 一企一策”做好上市 服务保障工作。(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市金融办、财政局)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
19.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资委、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
20.持续提升“蒙企通”平台企业“反映问题”窗口服务质效,解 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发改委)
2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对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专项抽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资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22.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信息共享、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加大调度督办力度,定期提醒催办相关单位和旗县区按 照计划推进还款任务。对推动清欠工作缓慢、“纸面清欠”的部门和旗县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司法局)
23.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强化工作协调、业务协作和成果共享,合力推动拖欠账款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纪委监委、审计局)
(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
24.畅通民营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通道,支持鼓励民营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取消逐级申报制,取消论文和继续教育硬性要求,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5.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企业提供招聘求职一站式服务。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 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商联、总工会)
26.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托河套学院产业学院,引导高校主动面向区域、行业、产业办学,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高校人才培养。以产业学院建设为抓手,逐步建设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校企合作格局。积极发挥“金融+财政+土地+信用” 组合式产教融合政策激励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融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和打造产教融合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发改委)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27.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8.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29.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 即享”机制,实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设立、变更的经营主体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各有关部门)
30.制定《巴彦淖尔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巴彦淖尔市本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
31.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32.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解读最新政策,发放民营经济 政策汇编读本。(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工商联)
33.积极对接全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责任部门:市工商联)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34.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的实施 意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成立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领导小组,坚决防止利用司法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落实《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 商关系的意见> 的实施方案》。 (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35.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 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能采取“活封”方式的不得采 取“死封”。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 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责任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36.制定《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巩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专项行动方案》,对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完善行政 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深入对照查找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37.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责任部门: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
38.健全涉案财务追缴处置机制。 (责任部门: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
39.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责任部门:市审计局、工商联)
40.对于民营企业在接受、运用财政资金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引导民营企业设立内审机构或配备内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力度。(责任部门:市审计局)
41.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 以小温暖、微服务激发党员内生动力、唤醒党员意识,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 结合民营企业不同类型、规模、特点和纪检工作基础等实际,加强纪检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持续开展“民企共建”活动,多种形式与民营企业共同开展党建活动。(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工商联)
42.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按年度制定《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普法主体和责任,细化工作标准和措施。开展“法律三进三送”活动,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民营企业树立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建设 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司法局)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3.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持续做好科 技成果登记入库工作,为自主创新成果产权化和产业化奠定基础。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动方案,组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建立巴彦淖尔市重点知识产权企业保护名录,强化对入库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工信局、 市场监管局)
44.严格落实巴彦淖尔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措 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实现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度融合,聚焦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 低”等问题,制定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间的协作效率,快速惩处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
45.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定指导员工作职责、指导站工作规则、保护联系点工作规则及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等制度,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提供了指引。严格落实《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实施方案》(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人民检察院)
46.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严格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 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合力。实行涉企重大案件“领导领办 包保”,组织优势警力专案专办,加大对“天赋河套”区域共用品牌和本土品牌的保护力度,全力开展“昆仑 2023”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中级人民法院)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47.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全面规范抽查事项清 单,切实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公正化。强化部门联合抽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48.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印发《巴彦淖尔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编印《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执 法人员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持续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公示“四张清单”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49.落实执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不欺不瞒”。(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50.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印发《巴彦淖尔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和中 介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口岸、金融和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开 展涉企收费检查,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收费行为。(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51.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 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 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局、工商联)
52.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责任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局、工商联、市场监管局)
53.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深化实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行动,多方联动推动首席质量官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54.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参与和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财政局、工商联)
55.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 集群。(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工信局)
56.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 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
57.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引导企业 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以创新联合体申报重大 科技专项。(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工信局、国资委、工商联)
58.深入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聚焦企业科研生产中的急难问题,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创新资源集聚等各类创新服务, 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工作,引导科研人员为企业提供精准创新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59.支持民管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 补齐产业链短板、打通产业链堵点。(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60.持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贯彻落实《河套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高个人收益比例,大幅提升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力度。加强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依托河套学院现代农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经费资助、 对接推介、孵化转化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以市场化方式优化配置技术要素,积极融入“蒙科聚” 科创“一张网”,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打造连同上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一体化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双方搭建及时有效的对接桥梁,打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科技局)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61.鼓励民营企业与移动、联通、电信等“国字号”企业开展业 务合作,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引导和组织民营企业多参加发达地区信息化方面的培 训观摩,拓展眼界,学习先进技术。(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大 数据中心、发改委、科技局)
62.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解决方案推进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深入推进“三进”活动,通过政策宣讲、业务普 及等方式,强化中小企业对数字化转型的认识,帮助企业对接信息化企业,开展合作。(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63.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深入开展市场监管“助企纾困”专题活动、服务座谈会,为企业梳理核心需求,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技术帮扶服务,指导企业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工信局)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
64.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将高端制备技术列入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工信局)
65.加强品牌建设,举办“蒙”字标认证助推我市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培训会,印发《“蒙”字标重点培育信息库建设的通知》,有序推动“蒙”字标认证。开展“蒙”字标认证团体标准研制目录征集工作,充分考虑我市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品牌基础,推荐重点培育企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66.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加快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巩固拓展我市自治区级公共海外仓作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设 1-2 个海外仓。创新对外投资合 作方式,推进农业“走出去”,培育壮大内外贸一体化农业企业。 强化企业境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外贸企业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培训,强化企业境外投资贸易风险防控意识。与俄蒙开展经贸合作,扩大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 工商联、发改委)
67.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部门:市外事办、公安局、商务局、司法局、贸促会、工商联)
(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
68.充分发挥企业工资指导线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加大对一线人员和低收入劳动者分配倾斜力度。落实自治区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企业完善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由市场评价、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认真贯彻自治区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开展“要约行动季”集中宣传,发布《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的提示函》,积极宣传《集体协商流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
69.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7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鼓励民营企业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资金支持,加大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7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以国家、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为重要抓手,全力推动全市乡村旅游提质发展,积极争取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提升改造项目,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文旅广局,各有关部门)
72.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73.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落实《巴彦淖尔市 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区出台“标准地”实施方案和制定“3+X”控制性指标,提前谋划和落实“标准地”出让地块,积极推进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74.创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运营维护和服务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
75. 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平台经济竞争,保障和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委、网信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76.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全市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搭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先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工商联)
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
77.加强对民营企业出资人及高管的教育引导和政治吸纳, 注重从生产一线职工、技术攻坚骨干和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持续开展两个覆盖“百日攻坚”行动,整合网信、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街道社区等各方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加大对各旗县区内分支机构、加盟企业、合作企业、网点站点摸排力度,推动两新组织灵活采取龙头带建、挂靠联建、编组共建、产业联建等方式及时建立党组织,调整优化组织设置、提升单独组建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组织群团活动、开展结对帮扶等开展党的工作。(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工商联)
78.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运用好“蒙商大讲堂” 等平台,积极举办集中培训活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工商联)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79. 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 承担社会责任、拓宽国际视野,敢创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注重组织优秀民营企业家面向民营企业、商协会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报道。(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工商联)
80.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及时举办对民营经济人士的评选表彰活动,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工商联、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81.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想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稳妥做好各级工商联执委增补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
82.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介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工商联)
83.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贸促会、工商联)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
84. 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组织部、工商联)
85. 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举办送服务进旗县、进园区、进企业的“三进”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重点产业发展、专精特新政策宣讲及项目申报、融资服务等。(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6.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抓好年轻一代民营经 济代表人士的培养工作,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责任 单位:市委统战部、工商联)
(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87.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联系走访民营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积极与民营企业家联系交友,及时有效收集、反馈、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 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工商联)
88.创新组织开展激励干部招商引资“揭榜挂帅”活动,鼓励干部与各类企业加强交往,依法依规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激励干部在招商引资一线挑大梁、打头阵,聚焦“揭榜挂帅”活动在招 商引资一线选树一批“担当作为好干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89.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新型政 商关系的跟踪监督,对公职人员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提醒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坚决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利 益输送等问题,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坚决斩断权力和资本勾连纽带。(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
六、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 济人士
90.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 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通过蒙商大讲堂、走访调研、谈心谈话,积极宣讲政策法规,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合法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统战部、 发改委、工商联)
91.进一步完善举报处置机制,规范举报流程,加大对质疑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和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反馈力度,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回应,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市网信办)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
92.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
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组织骨干记者深入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群体,围绕中央、自治区、我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扶持、金融机构对对中小微企的金融支持、税务部门优化银税合作机制、司法部门优化办事流程等新闻选题,持续关注民营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激发内生动力等生动实践,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统战部、工商联)
93.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宣传部、工商联)
94.组织媒体策划推出全媒体公益直播采访等活动,通过联 络对接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努力在拉动消费增长、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消费提质升级等方面发挥媒体作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95.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公安系统增设“护企 110”专席,24 小时接听涉企报警电话,第一时间核查处置涉企警情。及时召开舆情联席会商会议,统筹推动各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线索,共同研判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工商联)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96.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承担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责任单位:市委统 战部、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
97.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积极助力乡村振兴、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工商联)
98. 配合自治区开展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调研。(责任单位: 市工商联)
99. 引导民营企业踊跃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军民融合办)
100.积极争取自治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补贴。在春节、中秋节、 国庆节、“中华慈善日”等节日,引导和鼓励爱心民营企业和人士投身慈善事业,回报社会,营造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101.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各有关部门)
102. 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工商联)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
103. 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104. 严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12315 效能评估评价规则》等制度,7x24小时畅通维权渠道,督办跟进投诉初查反馈率,按时办结率,举报按时核查率等效能评价指标,并实行量化考核按时通报制度。及时更新发布涉企政策知识库,不断提升12345 热线企业专席、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服务水平。通过企业会客厅、代办帮办服务等渠道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营造更优营商环境。(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各有关部门)
(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
105.配合自治区做好全区营商环境评估,分析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推动我市营商环境逐步改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各有关部门)
106.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按季度开展民营经济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和公布工作,做好民营经济的分析研究,加强监测研判力度。(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