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派驻乌拉特前旗分局纪检组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单位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单位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并设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接办理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0478-2652111
电子邮箱:wqqhbj7806@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