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卫健委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6 15:55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委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统计信息;

  (二)与本委职能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委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本委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委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