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发电厂热网部信息公开内容
乌拉特电厂供热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016年8月正式供暖,承担乌拉特前旗城区700多万平米的供热面积。该公司现有员工73人,党员27人,由收费、营销、稽查、运维(4个)、调度客服、催费等9九个班组组成。该公司2019年获北方公司先进集体称号、2020年该支部获“红旗党支部”称号。
供热系统由一级管网、二级管网、热用户组成。乌拉特电厂为热源,城区110座换热站、7.215万用户。
二、供热服务承诺
1.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管理制度》相关内容。
2.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以诚信和礼貌对待每位用户。
3.接到供热投诉,保证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热力主管道发生事故,30分钟内进入抢修现场。
4.如遇管网检修,提前三天日通知用户,临时性停热或突发事故在1小时内通知用户。
5.本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解答处理供热的相关问题。
供热公司投诉电话:7970333 3252111
三、供热公司报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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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班组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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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队 |
张文清 |
325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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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队 |
贺兴旺 |
325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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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队 |
杨 东 |
325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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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队 |
袁国华 |
325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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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客服电话 |
7970333 325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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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暖时间规定
采暖期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市和旗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五、热费缴纳
为了保证热电厂的正常运转,保证热用户的正常用热,保证供热的良性循环,请热用户积极主动缴纳供热费。
取暖费不属于生活服务,而是属于销售商品。缴纳供热费是每一个热用户应尽的义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缴纳本采暖期热费”。第三十三条规定:“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缴纳热费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即每年11月15日前,对未交费热用户我公司将做如下处理。
1.至本年度10月15日前,两年未缴纳取暖费的用户实行强制拆网措施。
2.对欠费用户下达书面通知仍未缴纳供热费的用户执行关栓、断管等停热措施。用户缴纳供热费后恢复供热时,关栓断管材料费用户自理。
3.严厉制裁恶意欠费行为,对恶意欠费的用户起诉至法院。
六、热费缴纳方式
热费缴纳有以下三种途径:
1.可以用手机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纳热费;
2.可以通过微信“华能北方乌拉特发电厂供热公司”公众号交费平台进行缴费;
3.可以在嘉禾小镇供热营业厅、紫东建材城营业厅、政务大厅进行缴费。
供热相关事宜可在微信公众号查看,也可拨打服务热线0478-7970333来电咨询。
七、用热报停(请假)时间
每年7月初至9月15日期间,开始办理热用户报停业务(具体时间见注微信公众号或通知)。
需要办理报停的用户请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林海路嘉禾小镇供热公司、紫东建材城营业厅、政务大厅办理,每年9月15日后报停业务停止办理。
报停手续应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办理。
八、办理报停热用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分户控制条件且控制阀门在室外;
2.无历年陈欠热费;
3.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经过第一个采暖期试运行;
4.采取报停措施后不危害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不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
九、下列原因造成的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的。
2.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3.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4.门窗不保温的;
5.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6.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十、严禁热用户实施下列行为
1.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2.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3.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4.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5.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十一、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1.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3.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4.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十二、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
2.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3.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4.堆放垃圾、杂物、 易燃易爆物品;
5.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6.从事爆破作业;
7.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