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附件1)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特困行业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他缓缴主体缓缴至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旗县区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旗县区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