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8-29 10:15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各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巴彦淖尔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自治区民 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要求, 现就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
  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 进行评估,将评估为能力轻度受损、能 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发放标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能力轻度受损和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发放50元护理补 贴,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
  二、 资金安排
  经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由市、旗 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与旗县区按照2:8分担。市民政局 以每年10月份实际发放数据为预算基准数据,按照分担比例 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因各旗县区保 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预算。各旗县区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落实资金保障责任。
  三、 发放时间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从2023年   5月开始发放,务必于8月10日前将5月-8月补贴资金补发  到位,以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个别金融不发达的地区,  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者按月发放人力、物力成本过高的特殊   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护理补贴。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渠道实现社会化发放。
  四、 认定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 人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 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3)评估。由旗县区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 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9月之前完成评估,作为下一年度护理补贴发放的依据。
  (4)审批。旗县区民政局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五、 相关要求
  (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确保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准
  确摸清对象底数,建立完整的发放台帐并做好动态管理;财政 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足额安排护理补贴和评 估工作资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享受护理 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 老年人要及时停发护理补贴,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
  (二)加强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   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 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补贴政 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倡导公共财政公平效率理念,落实好各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旗县区       街道(乡、镇)       村(居、嘎查)

 

代理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手机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能力评估结果:能力完好口 能力轻度受损口 能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能力完全丧失口

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人签字:

 

 

 

        

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