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采购目录及标准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财库〔2022〕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389。《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
财政部
2022年9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8日
附件: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接入。
五、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部门集中采购
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 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并事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七、紧急采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九、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依据集中采购目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着“同步编制、分类编制、节俭编制、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好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
十、严格依法采购
凡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或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进口机电类产品,不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集中采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新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新目录”),此文件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主动公开,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新旧目录有效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目录主要变化
(一)适应预算管理一体化需求,实现了政府采购品目与固
定资产分类代码、无形资产分类代码的“三码合一”,编码长度统一为字母加8位数字,如原品目“A0103构筑物”修订后为“A01020000 构筑物”。
(二)适应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实现了与资产配置标准的衔接,如打印机类由原来的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调整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修订了原目录中无编码和分类,如“C16040000 云计算服务”等。
(三)适应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新修订的目录更注重按照功能进行分类,如“A05010200 台、桌类”,由过去的按材质分类“钢、钢木、钢塑台桌”调整为按功能划分的“办公桌、会议桌、茶几”等,更符合项目采购需求特点。
二、新目录主要衔接
(一)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财库〔2019〕1733号)未进行调整前,《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内财购〔2019〕1733号),以下简称“原目录”)暂不做调整,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二)原目录已列明的及后续新增的乘用车、客车、家具用具、互联网接入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集采目录采购品目,继续执行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做到“应采尽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实行监督预警“亮灯”管理,应及时整改或说明情况。
(三)原目录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法律适用、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定、计划备案等事项,请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98号)执行。
(四)新目录相关编码及名称已内置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各预算单位可按预算管理一体化中品目编码和名称报送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报送202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仍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品目编码和名称填报。
各预算单仍按照政府采购平台现行品目进行采购,从2023年1月1日起使用新目录备案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联系电话0471-4192051。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