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领域】乌拉特前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来源:沙德格苏木 发布时间:2024-12-04 17:42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因住房失火、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伤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一定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救助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旗人民政府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旗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及时到位。

  (三)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日常监管、政策咨询、资金发放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受苏木、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临时救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要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要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加大政策公开力度,做到救助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要统筹推动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

    (五)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要认真制定和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工作流程,优化救助程序,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

  第六条  乌拉特前旗范围内常住人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当地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确定的需要给予紧急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伤亡、住房失火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已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我旗居住、生活的;

  (二)有就业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手续不全、申报事项不实或当地群众有较大争议的;

  (五)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七)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八)因其它原由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是指下列家庭:

  1、因遭遇住房失火、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是指下列 人员:

  1、因遭遇人身意外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第十条  城乡居民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要依据其户籍类别并分别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标施保、差额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般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差额补助标准确定,救助时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救助金额可参照下列公式估算:

  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人上月家庭人均月收入)×救助时限(月数)。

  原则上每个家庭最高临时救助金额一年不超过5000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享受临时救助,且超过救助期限仍生活困难的,应评估其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严重入不敷出但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生活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遭遇住房失火且没有责任人或有责任人但无赔偿能力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经其家庭成员申请可给予临时救助。

  1、烧毁住房1-2间,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可给予1000-2000元救助;

  2、烧毁住房2间以上,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给予2000-4000元救助;

  3、如遇家庭住房全部烧毁,且再无其它房屋居住的可给予更多的救助,但超过4000元以上的需经旗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二)因家庭主要劳动力遭遇意外伤亡且无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经其家庭成员申请可参照“生活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标准”酌情给予救助。

  (三)因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仍在2万元(起付线)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其家庭成员申请可给予临时救助。

  1、超过起付线的个人支付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可救助4000-5000元;

  2、超过起付线的个人支付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可救助3000-4000元;

  3、 超过起付线的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可救助2000-3000元;

  4、 超过起付线的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下的,可救助1000-2000元。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抢救期间,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后续抢救费用的,经其家庭成员申请可给予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以已支付抢救费用50000元为前提,可依据相关证明手续和病情酌情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且当年内不再进行重复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第十三条  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

第五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代表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苏木(镇)设置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乌拉特前旗社会救助申请表”, 准许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本(户头)、身份证、享受社会救助及抚恤的证件、农商行储蓄卡等复印件。

  (二)遭受住房失火的家庭,应出具房屋、财产损失证明;

  (三)遭遇主要劳动力人身意外伤亡,导至生活困难的家庭,应附相关部门证明;

  (四)危重疾病人员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农合或医保结算单据复印件或医药费支付凭证原件及病例首页(仍在住院的提供诊断书、付费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的审核由村(居)委会和苏木(镇)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负责。在接到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后,村(居)委会和苏木(镇)负责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要组成评议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并走访听取群众意见,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初审评议。初审结束后,调查人员要在“乌拉特前旗社会救助审核、审定单”上签属审核意见(包括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建议救助的方式和标准等)、审核人姓名后加盖公章。

  经审核后,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退还其申请手续,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按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拟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要再次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方可按进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由社会救助部门分别按标准进行审批发放。救助金额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的可由所在苏木(镇)或农、林、牧、渔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发放;救助金额拟在1000元以上4000元(包括4000元)以下的,由苏木(镇)或农、林、牧、渔场召开党委会逐一研究,确保重点困难对象的救助,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政府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共同签字方可审批发放。

  享受临时救助的人员信息必须在临时救助金审批后、发放前录入内蒙古民政厅临时救助信息平台,确保录入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要建立并管理好纸质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对因其它原因到旗民政局寻求救助的困难群众,旗民政局要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可简化申请、审批手续,直接接收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申请,并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酌情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没有特殊情况不实行实物救助。大额临时救助金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急需救助且金额较小的可酌情考虑实行现金发放。

  第十九条  要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形式公开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广泛接受监督。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要防止救助的随意性,严禁优亲厚友,严禁突击救助,严禁违规救助,严禁不按程序救助等。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资金;

  (三)上年度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项目,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组织实施、资金调配、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且一年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不按政策审核、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并通过有效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明确程序、知晓标准,形成关心支持临时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乌拉特前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乌政办发(2015)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乌拉特前旗社会救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