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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 2018---2020 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乌拉特前旗政府门户网站 2021年08月20日 11:37 编辑: 辛旺 来源: 农牧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农机化购置补贴政策,做好全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2018--2020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8〕11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乌拉特前旗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坚持突出补贴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机化技术,为农牧业绿色发展 提供有力支撑;坚持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保持政策持 续和稳定,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资金使用 2018 年市农牧业局下达我旗农机化购置补贴资金 3800 万元(中央),全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覆盖全旗所有乡镇苏 木、农牧渔场。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 3 个苏木镇即:白彦花镇、额尔登布拉格苏木、沙德格苏木。农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考核调动农 牧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发展农牧业机械化;提升农牧业生产力,增加农牧民收入;推广高新农机化产品服务农牧业。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乌拉特前旗境内直 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紧 缺地区,应优先保证贫困农牧民补贴,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 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 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 贴对象之列。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台数。一户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 则上不超过 1 台套,即 1 台拖拉机或 1 台自走式机械和 3 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微耕机数量不超过 1 台;补贴的指针式喷 灌机械数量不超过 2 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 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挤奶 机数量不超过 1 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 组织购置补贴机械可不受补贴台数限制,经旗农牧业主管部门研究,书面报备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三)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定额补贴规定, 凡在我区范围内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均实行同一种类、同一 档次产品统一定额补贴,具体详见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2 万元; 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 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 过 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 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60 万元。牧民及牧民生产经 营组织购置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 20%;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 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 3 万元。实行末台补贴的,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 补贴比例不得超过 50%。同时在软件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 申请,并在备注栏说明,一并予以公开。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继续施行农机购置补 贴辅助管理系统“定额+比例”模式,防止个别产品补贴额过高 情况发生。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11 大类 22 小类 49 个品目。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 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特需产品,仅限自治区选型 产品和装载机、风光互补设备。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并优先补贴农牧业生产地区贫困农牧民、关键技术领域、薄弱 作业环节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全程机械化生产所需大 型、高科技产品,以及支持农牧业绿色发展的机械产品,包括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 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等机械产品。

   (二)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是当年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 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 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 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 性铭牌。

   五、经销企业 按照自治区农机化购置补贴方案,2015 年起全区不再设置 特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凡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 均可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奶 业设备生产企业可不通过经销商直接向购机者直销配货,并开 具销售发票。按照“谁确定、谁负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 所授权经销商负有管理、培训职责,生产厂家和经销企业共同 对补贴机具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重视经销商培育 塑造,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搞好售后服务;并 对所授权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 经销企业需将人机合影扫描件报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程序 为了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好服务于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操作便捷、运行高效的原则,继续施行“开放购机、先购后补、持据申请、简化办理” 做法。

  具体流程: (一)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购 置补贴,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 任义务。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我区农机 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凡申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供农牧业主管部门核实。 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实现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 痕。

   (二)持据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 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户 籍所属旗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 组织成员证明。牧民申请购机补贴,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 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 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旗农牧业主管部门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先后顺受理,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农机 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补贴指标确认书。指标确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购机者本人应在补贴指标确认书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确认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身份,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本人确有原因 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 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禁止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或代替购机者办理 补贴具体操作事项。自治区级财政单独补贴的,购机者购机后持发票和机具基 本信息单等材料到农牧业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农牧业主管部门 按规定格式进行汇总,并按补贴流程在软件系统外办理。购机 者当年未获得补贴的,下年度依序优先补贴;国家及自治区农 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

  (三)结算兑付。农牧业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 材料,原则上每月报送旗财政部门一次。旗财政部门自收到同 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报账结算材料,每月一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 补贴对象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 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 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合作社,经社员同意签字,材料报 旗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合作社法人或社员个人惠 农“一卡通”账户。

  (四)年终总结。年终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 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农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 合行文上报盟市。上报全旗年终工作总结同时提供下年度本地 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计划;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市农 牧业局,年终工作总结应包括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明细。

   七、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保质保量 完成下达我旗 2018 年农机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经研究决定,成 立“乌拉特前旗农牧业机械化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并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魏玉海(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窦文斌(农牧业局局长)

    员:李振宇(财政局副局长)

  赵国文(农牧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窦文斌兼, 副主任赵国文兼。具体负责农机补贴的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 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结算兑付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 经费。 旗农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 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 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 项须提交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决 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

   (二)严守工作纪律。农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 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地方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 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 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 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慵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做好政策宣传。要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宣传 册、明白纸、挂图等灵活机动形式,延长宣传链条和宣传时限, 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 经营者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 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 等公开场所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力争做到 购机者“只跑一次”,最大程度方便服务对象。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 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不同年度国家 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 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五)落实信息公开。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 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 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 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 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除通讯方式、 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银行卡)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外,应 予公开。末台补贴办结后,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申请,操作时在原机具出厂编号、发票后加“1”虚拟编号分配, 并在备注栏说明,一并予以公开。

  (六)加强监督管理。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 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 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 诈骗等不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 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7〕9 号)精神, 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