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继承人:李硕航、余春梅
被继承人:李鹏程
被继承人的房屋坐落: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六居区(旭日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431号(房权证乌前字第101021201864号)。
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乌前字第101021201864号,面积:100.78平方米。
被继承人李鹏程于2023年08月17日死亡,现继承人李硕航、余春梅要求继承李鹏程的遗产,已向我中心提供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现继承人李硕航、余春梅申请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由两人继承。对此有异议者,请于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78-3235806)提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15日